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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多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个案例说清了边界

时间: 2026-02-09    来源:吴昌豫律师

在办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我们常遇到这样的困惑:同一楼盘项目里,多家施工单位都主张优先受偿权,权利边界到底在哪?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执行复议案,给了我们清晰答案。

故事要从某银行与丙公司的借款纠纷说起。辽宁高院执行丙公司名下某楼盘时,先后拍卖、抵债了项目的3栋、4栋及D栋等在建工程,款项大多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这时,甲公司拿着生效判决找上门——他们承建了该项目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法院判决确认其对这部分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此前乙公司曾起诉请求撤销甲公司的判决,虽经两审被驳回,执行法院却始终没把甲公司的优先权当回事,直接分配了拍卖款。

甲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最高法一锤定音: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效,且仅能就自己施工的中央空调安装部分主张。关键逻辑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依附于具体施工内容,就像“谁种的树,谁摘果”,甲只对自己的空调工程部分享有优先权,无权染指乙公司等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区域。

更值得关注的是执行程序的“雷区”。最高法指出,执行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就直接分配款项,导致顺位在先的甲公司权益受损,属于程序违法。即便后续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原执行行为的纠正仍应由原法院负责——这提醒我们,执行异议要及时提,程序正义同样关乎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