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91-87718607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读:重婚行为的绝对无效性
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5-08

640 (6)

  一、立法探析

  该条款是对重婚无效性的全面阐述和再次确认。回顾民法典第1105条,其对婚姻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其中第1项即为重婚。进一步关联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在于确保违法行为评价的一致性。重婚行为的违法性是基于其形成时的状态,即便后续合法婚姻关系解除或配偶死亡,亦不能溯及既往地改变重婚婚姻在形成时的违法性。婚姻无效的确认,是对婚姻形成时违法性的否定,而非对婚姻存续期间状态的动态评价。


  二、民法上的“重婚”评价

  重婚可分为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两种类型。事实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侧重于实际行为,属于社会日常认知范畴;而法律重婚则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正式登记结婚,着重强调婚姻在法律层面的认定。此处的重婚特指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民法典第1091条在重婚条款中,新增了“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为离婚过错行为之一,明确区分了重婚与同居两个概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2条对“同居”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更进一步而言,根据民事举证规则,事实重婚与“与他人同居”之间的界限常常难以清晰界定。尽管证明与婚外异性同居相对容易,但要证实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实际上却难以拿出确凿的证据,因此,需要更加具体、明确且可操作的合法性权利基础。同时,以法律状态作为民事重婚评价,能够避免因事实状态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影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


三、实操中的适格原告

  重婚认定的利益相关方(除了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前配偶)能否作为此条提出诉求的主体?例如子女、父母。

  可以。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