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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最高检明确:婚前同居可认定为家庭成员
时间: 2025-12-03 来源:何宇飞实习律师、严丽清律师
法律正以一种更细致的笔触,重新勾勒“家庭”的边界,让保护与惩戒各得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将精神虐待纳入家庭暴力行为范畴。这一司法界定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它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司法从“形式婚姻”走向“实质生活”,让法律真正守护每一个处于亲密关系中的个体尊严。
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作出了这一司法认定。法律保护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从传统婚姻关系延伸到具有共同生活实质的各类关系。因亲密关系形态早已超越传统婚姻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尤其为年轻人较多,许多年轻情侣会选择长时间的同居生活,而非直接步入传统婚姻,但家庭暴力却会提前,甚至未到婚姻时就展示出来,最高检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会更加立体全面,也是通过“精神层面”这一维度来表达法律守护的不仅仅是一个处于亲密关系中的身体权,还包括尊严。
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马某某与女友苗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关系稳定并有结婚意愿。在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长期对苗某进行情感操控和精神压制,包括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其删除异性好友、随时报备行踪,并持续进行无端辱骂和人格贬损。不堪忍受的苗某曾两次自杀未遂,最终在2022年12月,因马某某再次长时间辱骂而精神崩溃自杀身亡。2025年,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该案也成为本次最高检认定婚前同居可以为家庭成员的一个重要案例。法院和检察机关认定,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稳定、持续的婚前同居关系,具有共同生活的实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应认定为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这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带”,将法律保护覆盖到更广泛的事实关系。本案也明确,长期、反复的情感操纵、人格贬损等精神摧残,与身体伤害一样,构成虐待行为。当这种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时,就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为遭受隐性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表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本身就未局限于传统婚姻关系,而是覆盖了具有共同生活实质的各类关系。2015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更将“具有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虐待罪规制范围。其次虐待罪从原“婚姻家庭罪”章节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其保护法益已从维护家庭秩序转向个体人格尊严,也是对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落实。
这一认定填补了非婚亲密关系中的法律空白。现实中,同居关系中的暴力现象并不罕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中的家暴受害者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寻求法律救济。而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却往往因不符合“家庭成员”身份而难以获得同等保护。这种保护缺失,是对一部分亲密关系暴力受害者的制度性忽视。最高检的此次明确,让反家暴的保护网终于覆盖到那些“有共同生活之实,却无婚姻之名”的群体。将精神虐待正式提升至刑事评价体系,并通过典型案例确立了清晰的认定标准。例如,法院在一些案件判决上以“辱骂的频次、时长、持续性及造成的自残、自杀后果”作为认定“情节恶劣”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引,意味着持续的情感操控、人格贬损、社交隔离等行为,不再被轻描淡写为感情纠纷,而是可能构成犯罪的“精神暴力”。
在每一个亲密关系中,当暴力产生时,法律不会因一纸文书的缺失而无法保护弱者,而是受害者将来能够使用的有力工具,这也是法治温度与时代同频共振的最佳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