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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利息和损失如何认定?
时间: 2025-10-23 来源:夏童律师
前言:在生活中,为了情谊或者利息收益,不乏有人以自己名义从银行或者“借呗”、“微粒贷”等网络信贷平台套取资金,将该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此类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利息,出借方支付给银行和信贷平台的“服务费”、“手续费”、贷款利息怎么处理,本文通过案例以及裁判规则予以说明。
案例部分
基本案情:2022年5月,甲某向其好友乙某借款。因乙某没有足够的现金出借,甲某提出,乙某向银行贷款,贷款利息由甲方承担,此外每月按照月息1%向乙某支付利息。2022年5月10日,乙某从银行贷款60万元出借给甲某,贷款期限为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4.8%,每月支付贷款利息2400元。然而,甲某向在支付了2个月的贷款利息4800元和约定的利息12000元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再未还款。乙某于2023年5月10日自行还清银行贷款后,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甲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某返还借款本息。
经审理后,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甲乙之间借款合同的借款资金系乙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应认为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甲方应返还乙方剩余的本金。合同无效,乙某主张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甲某已支付的金额16800元应当折抵本金。同时,考虑到甲某明知乙某出借的资金系贷款取得,双方均有过错,甲某应赔偿乙某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损失,损失酌定为乙方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的一半以及自乙方还清贷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自2023年5月10起,计算至甲方还清借款之日止)。
套贷行为无效后,责任承担与损失认定:
本金:借款人应返款借款本金
利息: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无需支付利息,已支付的利息抵扣借款本金
损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断
当前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明知出借人资金为套贷取得,视为借款人有过错。法院通常会支持借款人应向出借人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出借人贷款结清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亦有部分判例,法院认为,出借人的损失为其向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借款人应按照过错程度予以赔偿(赔偿的比例从部分到全额均有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