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91-87718607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时间: 2025-10-09 来源:许俊成律师、罗佳怡实习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有借条而没有转账凭证的实例并不少见。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出借人又应当如何举证提升事实主张的证明力?本文将通过两起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裁判规则,并给出实务建议。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实务案例
案例一:陈红梅、欧阳玉环民间阶段纠纷再审一案【(2019)最高法民申1227号】
案情简介:
陈红梅主张欧阳玉环向其借款60万元,提供了借条为证,但无直接转账给欧阳玉环的记录。陈红梅称将57.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至欧阳玉环指定的第三人黎桂玲的账户,剩余2.5万元为现金支付。但欧阳玉环和黎桂玲均否认委托收款关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本案中,陈红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黎桂玲系欧阳玉环指定的收款人;其关于借款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平时对较大额度的支出存在转账支付的习惯,与其现金支付的主张不符。综上,陈红梅证明其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故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案例二:龚某与张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2017)最高法民申889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中,龚某提交了案涉借条、还款计划、旧借条复印件、470万元的银行流水、股权质押声明、催款短信等证据。张某认可470万元转账,否认了剩余900万元借款实际发生,但无法解释未收款仍出具借条及换条未扣减的原因,且其原审中撤回笔迹鉴定申请。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原判决关于本金的认定是否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龚某提供了证据除借条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关系的存在,张某虽抗辩借条载明的900万元未实际发生,但对于其为何在未收到900万元的情况下出具借条、在2014年4月1日换条后仍未扣减该数额的原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显然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比较判断双方举证情况,能够认定龚某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较大,符合优势证据规则,故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
<!--[if !supportLists]-->二、<!--[endif]-->裁判规则解析
上述两起案件均涉及“有借条无转账记录”的情形,但裁判结果截然不同,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举证责任的履行情况。
<!--[if !supportLists]-->1、<!--[endif]-->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if !supportLists]-->2、<!--[endif]-->证据链构建的重要性
(1)陈红梅案败诉原因
·无直接转账凭证
·第三方收款关系无法证明
·借款来源陈述不一致
·无其他证据佐证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
(2)龚某案胜诉原因
·借条连续,金额一致
·有股权质押、短信催收等间接证据
·被告无法合理解释未收到款项但出具借条的原因
·借贷关系存续多年,符合交易习惯
(3)如何构建证据链
1)借贷合意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
<!--[if !supportLists]-->① <!--[endif]-->直接证据
·借条/借款合同:需明确记载出借人、借款人、利息、金额(大小写)、利息标准(不超过LPR四倍)、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要素,并由借款人签字捺印
·欠条/收条:若借条缺失,可通过欠条补充证明欠款事实
<!--[if !supportLists]-->② <!--[endif]-->间接证据补强
·聊天记录:微信、短信中关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的确认(如“今收到xx借款5万元,月息1%),需保留原始载体并通过录屏固定完整对话。
·通话录音:合法取得的录音可作为证据,需清晰反映借款合意及交付细节,不得剪辑或胁迫对方。
·证人证言: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共同朋友)可证明借款协商过程。
2)款项交付证据:证明款项实际交付
<!--[if !supportLists]-->① <!--[endif]-->电子支付
·银行转账: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流水明细
·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需打印完整交易详情
<!--[if !supportLists]-->② <!--[endif]-->现金交付
·收条: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收条,注明“今收到xx借款现金xx元”,并签名捺印。
·资金来源证明:提供银行取款凭证(时间、金额与匹配借款)、收入证明。
·辅助证据:证人证言等。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律师建议:如何在没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维权?
1、借条内容要规范
(1)明确写出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交付方式等。
(2)有见证人签字、捺印
2、保留间接证据
(1)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能反映催款、承诺还款等内容。
(2)如有第三方参与,保留其证言或书面说明。
3、注意交易习惯与合理性
(1)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
(2)如通过第三人转账,应明确其与借款人的关系,并保留指示付款的证据。
4、陈述一致、逻辑自洽
在诉讼中对借款来源、交付方式等关键事实的陈述应前后一致,避免矛盾。
<!--[if !supportLists]-->四、<!--[endif]-->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if !supportLists]-->第十五条 <!--[endif]-->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结语:仅有借条并非绝对无法胜诉,关键在于能否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并符合常理与交易习惯。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有风险意识,做到“借条+转账+旁证”三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