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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字之差看商标侵权

时间: 2025-09-19    来源:李学磊律师、陈其斌实习律师

<!--[if !supportLists]-->● <!--[endif]-->引言

<!--[if !supportLists]-->● <!--[endif]-->近期,河南零售巨头 “胖东来” 与 “胖都来” 的商标争议引发关注。这场 “一字之差” 的较量,让人不禁联想到此前“河底捞” 与 “海底捞” 、“茶颜观色” 与 “茶颜悦色”的纠纷。一字之差,是否构成侵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我们来分析这一事件。

<!--[if !supportLists]-->● <!--[endif]-->一、一字之差引发的官司

<!--[if !supportLists]-->● <!--[endif]-->“河底捞”——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if !supportLists]-->● <!--[endif]-->双重近似

<!--[if !supportLists]-->● <!--[endif]-->商标:法院认为“河底捞”与“海底捞”在字形、发音、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如“河”与“海”的差异),且前者通过图形化设计(如河流、鱼形元素)形成独立视觉形象,与后者的方正字体、红底白字风格区别明显。

<!--[if !supportLists]-->● <!--[endif]-->服务:二者实际经营内容不同(河底捞主营湘菜 / 河鲜火锅,海底捞为川味火锅),客单价、消费场景(社区家常 vs 商场社交)及地域市场(本地 vs 全国)存在实质区隔。

<!--[if !supportLists]-->● <!--[endif]-->混淆可能

<!--[if !supportLists]-->● <!--[endif]-->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if !supportLists]-->● <!--[endif]--> “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的判断维度

<!--[if !supportLists]-->● <!--[endif]-->标识影响:受保护的商业标识需具备 “一定影响”。茶颜悦色通过持续使用与宣传,将门店装潢(如 “新中式鲜茶” 门头、特色标语、茶饮名称等)与品牌深度绑定,形成了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整体营业形象。

<!--[if !supportLists]-->● <!--[endif]-->混淆可能:在茶颜观色案中,被告不仅名称与原告仅一字之差,更在广告宣传、加盟招商中全面模仿原告的装潢设计,包括店招布局、标语排版、饮品菜单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风险。

<!--[if !supportLists]-->● <!--[endif]-->主观恶意“茶颜观色”在明知 “茶颜悦色” 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情况下,模仿装潢、宣传语等,构成“搭便车”行为。

<!--[if !supportLists]-->● <!--[endif]-->二、“胖都来”的侵权风险分析

<!--[if !supportLists]-->● <!--[endif]-->1、商标侵权

<!--[if !supportLists]-->● <!--[endif]-->标识相似:“胖都来” 与 “胖东来” 在文字构成上仅一字之差(“都” 与 “东”),且首尾字相同,读音和视觉高度近似。但商标近似性还需从音、形、义三方面综合判断。“东”与“都”在方言与普通话中都存在发音趋近,且零售行业无细分领域,消费者可能误认二者存在关联。

<!--[if !supportLists]-->● <!--[endif]-->服务类似:胖都来与胖东来两者都从事零售行业,胖东来主打的 “高性价比百货 + 生鲜”,和 “胖都来” 的业务高度重合,属于《商标法》里的 “同类服务”。

<!--[if !supportLists]-->● <!--[endif]-->混淆可能:胖都来案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胖东来成立于1997年,其商标在零售领域已注册并积显著商誉。“胖都来”与“胖东来”仅一字之差,拼音首字母均为“PDL”,且价签标识高度趋同,两者均主营零售业务,目标客群高度重叠,这种“一字之差”的命名策略,本质是利用胖东来多年积累的市场认知,诱导消费者产生混淆。

<!--[if !supportLists]-->● <!--[endif]-->2、不正当竞争

<!--[if !supportLists]-->● <!--[endif]-->商业标识:胖都来与胖东来名称仅一字之差,拼音首字母同为 “PDL”,且同属零售业。这种 “名称符号的镜像复制”,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定义的"商业外观混淆"此外,胖都来的平面规划、立体构造及色彩搭配形成独特风格并具备显著识别特征,该整体视觉形象应作为 “有一定影响的商业装潢” 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if !supportLists]-->● <!--[endif]-->混淆可能:市场调查显示,超 60% 的顾客误认为两者是 “分店” 或 “关联品牌”,胖都来刻意在胖东来尚未进入的浙江快速开店,利用地域认知差 “截胡” 流量,进一步放大误认风险。

<!--[if !supportLists]-->● <!--[endif]-->主观恶意“胖都来” 在开业宣传中多次暗示与胖东来的关联,例如邀请明星造势、强调 “学习胖东来理念”。即便 “胖都来” 声称名称源于董事长姓氏,也难以排除其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

<!--[if !supportLists]-->● <!--[endif]-->三、合规建议

<!--[if !supportLists]-->● <!--[endif]-->商标布局

<!--[if !supportLists]-->● <!--[endif]-->核心品牌需在主营业务类别及关联类别全面注册,如 “胖东来” 已注册 “于东来”“东来哥” 等衍生商标,形成品牌护城河。企业需及时监测商标公告,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防止他人恶意抢注。

<!--[if !supportLists]-->● <!--[endif]-->竞争行为规范

<!--[if !supportLists]-->● <!--[endif]-->企业应避免使用行业内知名品牌的谐音名称或近似装潢,即使未直接侵权,仍可能因 “搭便车” 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在宣传中需避免暗示存在未授权的合作或关联。

<!--[if !supportLists]-->● <!--[endif]-->结语

<!--[if !supportLists]-->● <!--[endif]-->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但恶意攀附则需法律规制。企业在品牌运营中,需严守 “避免混淆” 的底线,通过合法创新构建自身竞争优势。唯有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商业道德,方能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