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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型影射行为与侵权的边界 —以羊驼的睡衣事件为例
时间: 2025-09-19 来源:李学磊律师、李雪玲实习律师
近日,B站UP主“羊驼的睡衣”发布《小驼16正式发布,1999元起》引发争议。视频模仿雷军发布会演讲风格和表达习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内涵影射小米与雷军,遭到小米法务部的取证控诉侵权。网友各说纷纭,有的主张羊驼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调侃范畴;有的主张其言论和视频文字构成对小米的恶意贬损,降低小米的社会评价。本文将从影射型行为与侵权之间的连接为切入点展开辨析,分析“羊驼事件”是否构成侵权。
<!--[if !supportLists]-->一、<!--[endif]-->羊驼的睡衣影射型言论指向是否特定化
影射型行为是指通过外号、特定修饰语、行为、事件、经历、环境等特征要素指代对象,或采取排他性标识区别指向对象,但不直接指明特定对象的表达方式。影射型言论构成侵权第一步须判断是否能指向特定主体,普通受众能够基于已知信息和背景知识,将影射内容与特定主体关联起来。从视频内容来看,全程未出现小米公司及雷军的身份信息。但“小驼”明显影射“小米”,“小驼16”对应“小米16”,“霓玛O1芯片”谐音影射小米自研的“玄戒O1芯片”,
视频内容通过刻意模仿雷军发布会语言风格与互动形式(如曾口误“不会期待你的期待”),形成可识别的特征组合。此种模仿策略借助公众对雷军个人形象及小米产品宣传的固有认知,构建了强烈的关联指向性——即使未出现“小米公司”或“雷军”等直接标识,仍足以使一般受众将内容主体与小米品牌及雷军产生明确对应联系,实现主体的“正向识别”。
二、羊驼的睡衣视频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在认定视频内容与特定主体相对应性的前提下,是否构成侵权,还须审查该恶搞型影射行为是否存在贬损他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效果。
首先,该视频遵循一定事实基础,以雷军以往发布会风格为基调,借鉴其语言、手势等表现形式,使用的幽默台词(如不会期望你的期望)为雷军公开所述,属于对公开言论再现。影射手机参数(如芯片型号、摄像头规格)与企业官方公布配置一致,并未虚构芯片、摄像头等核心技术数据,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诽谤。判断合理调侃与恶意侮辱的关键,在于是否包含人身攻击的内容。“羊驼的睡衣”作为小米产品消费者,有权利说出对产品的批评性反馈意见。视频中针对小米手机 “徕卡联名营销” 影射联名合作替代创新研发、以 “字研” 谐音梗暗讽芯片研发上未缺乏突破性、自主性,均聚焦于产品发展和产品质量的合理质疑。上述表达,亦未出现“欺诈”“低劣”等带有否定性评价的侮辱词汇。是故,羊驼的睡衣引用小米公开数据以调侃影射式方式批评产品,未捏造事实或使用人格侮辱语言的,属于正当评价范畴,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其次,小米公司作为社会知名企业,享有普通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应受到一定制约机制的约束。因此,对于公众和网络媒体的质疑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虽然羊驼的视频整体基调是暗讽影射批评的,部分用语较夸张,不应因此否认羊驼视频内容的可接受性。羊驼所影射内涵小米公司手机产品没有实质性技术更新的负面评价,并不存在具体的侮辱、贬损指向,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应当容忍的合理范畴。
综上所述,“羊驼的睡衣”视频内容虽构成对小米公司的影射,但未出现侮辱、诽谤等贬损性言词。对于产品更新的技术质疑及内涵公司营销手段属于合理调侃范围,小米公司负有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