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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未达申报标准被禁集中案”带来的改变

时间: 2025-09-11    来源:李学磊律师,李雪玲实习律师

首例 “未达申报标准被禁集中案” 

带来的改变


2016年,武汉用通(药品销售商)独家代理青海制药的盐酸罂粟碱原料药,期限15年。2018年供应市场份额长期维持在80%以上。2018年11月,武汉用通与股权出让方签订协议,收购山东华泰制药(盐酸罂粟碱注射剂生产商)50%的股权,并于2019年3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以此形成了对上游原料药独家垄断和下游制剂市场支配。



PART .01

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

突破营业额形式限制

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突破传统申报标准限制,在有证据证明武汉用通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进行主动审查。武汉用通通过独家代理协议控制市场上唯一的盐酸罂粟碱原料药供应来源,通过收购下游注射剂企业华泰制药公司,形成“原料控制+生产垄断”的纵向闭环。集中后华泰制药市场份额从25—30%飙升至50%—55%,注射剂价格4年内暴涨超过400%。除了价格操纵外,总局还首次将供应依赖性纳入竞争损害评估中。下游药剂生产商因原料供应被武汉用通控制,丧失议价能力,市场进入壁垒被实质性提高。市场监管总局从下游市场份额突变与武汉用通控制原料供应有关联性,证明纵向整合后通过倾斜性供应排挤竞争,以此操纵原料价格与制剂出厂价。由此可以得出,武汉用通通过独家代理协议控制原料药供应,收购山东华泰后形成“原料封锁—生产垄断—价格操纵”闭环,实质剥夺下游企业原料获取能力,损害患者利益。



PART .02

六年后追溯程序合法性

本案中经营者集中发生于2019年,因营业额未达到集中申报条件无需事前申报,但《反垄断法》第26条赋予监管机构事后追溯权。武汉用通集中竞争损害行为持续到2022年《反垄断法》施行后,可以适用新法来处理。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企业内审报告、供应链合同等证据,证明武汉用通2019年完成实质性整合控制下游企业市场份额,持续性垄断原材料和制剂市场份额与价格。



PART .03

解除协议+股权回转整改措施

本案中监管部门并未对武汉用通采用传统行政罚款方式,而是以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性救济消除实质性竞争损害。首先,须在2026年1月22日前完成股权剥离。在股权转让完成前,不得已任何方式参与山东华泰制药的经营管理,切断武汉用通对下游市场的控制。其次,须在2025年9月30日前解除与青海制药的原料药代理协议,接触前亦不得执行相关协议,破除武汉用通对上游原料药的封锁。以上两种整改措施首次将股权回转与业务隔离相结合,从所有权、供应链、经营权三层面恢复竞争秩序。



综上,该案一方面体现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实质化,明确“未达申报标准不等于合法”,只要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实质证据即可启动追溯审查,有效弥补监管漏洞;另一方面打破集中完成即安全的侥幸心态,经营者集中监管穿透力覆盖生命全周期,可以对既往损害竞争的集中行为保持动态审查,救济措施从罚向治转变,从根本纠偏有损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