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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 发生的借款,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时间: 2025-08-06 来源:喻冰俊律师
前言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微信转账、移动支付、电子付款等新的交易给付形式,这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论交易形式如何变化,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借贷发生的原因、借贷双方关系、双方有无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状况、借贷金额大小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对是否产生借贷关系进行综合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方某某与肖某某于2019年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方某某使用肖某莫的手机号实名登记注册了一个微信,微信名“FMM***”(方某某名字拼音首字母缩写)。2024年,方某某通过前述微信号与林某某借款。林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询问对方是否是“方某某”。方某某予以确认,并提供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之后,林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方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汇款,出借了款项。嗣后,林某某亦是通过与方某某的前述微信聊天追讨欠款,并在聊天中透露出款项是用在方某某的赌博行为中。因方某某未能还款,林某某将方某某、肖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方某某与肖某某离婚之后,鉴于实名认证的微信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若本人不同意他人使用完全可以通过注销等手续完成,肖某某在离婚长达五年时间内未收回微信号,应当可以预计风险,林某某主张两人共同还款更有事实基础,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微信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原审根据肖某某在与方某某离婚长达五年期间未收回微信账号及林某某通过该微信账号接到借款需求、催讨还款等事实,认定肖某某属于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常理,并无不当,维持一审判决。
个人观点:
上述案件为笔者自身代理的案件,对于一、二审的判决,个人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借款确实存在,对于林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涉及到款项用于赌博,各个法院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返还,有不同意见,本文章暂不以该情况作为探讨方向。主要是肖某某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首先,微信账号不仅具有收支款项的功能,其更主要的是在提供即时通讯的服务。除非存在欺诈情形,否则微信聊天的双方一般是知悉对方身份的。在通过微信账号发生金融性质的交易时,更应该确认交易对手。本案中,出借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确了借款人系方某某,并通过银行账户汇款至方某某个人账户,完成了出借行为。在本案的借款行为中,案涉微信账号仅是提供了即时通讯服务,并不存在实名认证的身份属性。本案中,肖某某除了涉及微信实名认证的情况,借款的发生、借款的催讨等,均未参与,认定承担责任不符合合同相对方原则。
其次,本案的借款是发生在方某某与肖某某离婚后五年。法院认为肖某某未收回微信账号属于授权使用,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肖某某与方某某已经不具备夫妻的家庭关系,不具备表见代理或者因身份关联属性可能产生的概括性授权。而且借款的用途,林某某、方某某两人是明知用于赌博的。仅是因为肖某某未及时收回微信,而推断就此承担风险,属实不合理、不公平。哪怕肖某某与方某某是夫妻关系,那该款项用于赌博,也不能作为家庭共债。更何况前述两人已经离婚长达五年之久。
个人认为现今社会科技发展迅猛,各种通讯交流以及交易方式经常革新。但是认定借款关系,仍应依照法律规定,从借贷发生的原因、借贷双方关系、双方有无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状况、借贷金额大小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对是否产生借贷关系进行综合认定。
上述案件以及观点仅供大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