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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凸起引发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买单”?
时间: 2025-07-08 来源:夏朝晖
常说“天有不测风云”,谁能料到骑电动车出门竟遇天降横祸!平坦的道路上,一处凸起却成了“隐形杀手”,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突然发生。当骑行者遭遇这样的飞来横祸,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案例:
2023年10月31日20时17分许,A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未佩戴头盔)途经某大桥桥下路段时,因车辆驶过该路段隆起断层裂开路面致其向左摔跌倒地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应由谁承担?
分析:
B市政公司系事故路段的管理单位,对路面有运营维护义务,未及时对隆起断层裂开路面进行处理,履行保持道路平整的法定义务,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A驾驶电动车经过事发地点时,因隆起断层裂开路面摔倒而死亡,B市政公司对A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帽,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其自身也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事故路段路面隆起明显,在北往南方向慢车道的隆起路面边沿断层裂开,事发时该路段管养单位未在该路段设、放置警示标志,未对隆起路面进行修补,B市政公司系事故路段的管理单位,对路面有运营维护义务,作为该路段养护单位的B市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存在过错,亦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A驾驶未登记的两轮电动车,在夜间行车未开启前照灯,且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未佩戴头盔,因此,A自身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综合本案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A本身过错较大,应承担对案涉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由A自行80%的过错责任,由B市政公司承担20%的过错责任。
当不幸遭遇此类事故,骑行者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证据固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多角度拍照或录像,清晰记录路面凸起状况、车辆位置、刹车痕迹等关键证据;留存医疗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2、责任认定:及时报警,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争取获得客观、准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
3、协商与诉讼:首先尝试与道路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协商;若协商未果,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明确责任归属,主张合理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自身安全的有效保障;同时,也呼吁道路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道路巡查与维护,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