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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位之诉:一种诉讼策略

时间: 2025-05-08    来源:创始人

备位之诉(预备合并之诉的简称)指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法院同时提出有先后顺位的多个诉,当第一顺位的诉求无理由时,请求法院对后顺位诉求进行判决的诉,具体又可划分为主观预备合并之诉与客观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强调主体的合并,也即通常所称的共同诉讼。即由不同的原告或向不同的被告提出具有先后顺位的两个请求。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其多指相同主体间诉讼标的之合并。即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原告向同一被告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的诉讼请求。     目前立法未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予以确认。但实务中,已有部分法院意识到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在内部规范性文件予以表达。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补充性诉讼请求”或“预备性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规定了“预备诉讼”的适用,强调主位、备位诉讼的主体一致性,否认诉之主观预备合并,而肯定诉之客观预备合并。

「READING」

一、区分

vs单纯合并之诉。单纯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若干个可以并存、互相独立的诉。多个诉求之间没有牵连、为并列平等的关系,最终由法院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客观预备合并同样是原告将多个可以单独起诉的案件在一个程序中提起,不同的是,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存在相互排斥关系,且有先后顺序,备位之诉是否裁判,视主位之诉是否得到法院支持而定。     vs重叠合并之诉。重叠合并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多个可以并列且目的相同的诉讼,即无论哪一个诉成立都会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如针对同一辆汽车,原告既可以依据所有权也可以根据租赁到期要求被告归还,法院可以就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关系择一进行审理。重叠合并下多个诉请可以并存,无顺序上的要求,而在客观预备合并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顺序裁判且只有满足一定条件备位之诉才能得以裁判。二、适用情景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可划分为案件事实判断不明和法律关系难以确定两大适用情形。01案件事实判定不明当事人基本知晓案件事实,却或许在提供证据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不充分、证据无法提出等。诸如实践中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存在以下情况:当事人先诉返还借款,但证据不足难以证明借贷事实存在而遭遇败诉,后又另诉返还不当得利。02法律关系难以确定当事人除了可能对案件事实把握不清之外,也可能无法确定应采用何种法律关系或者将会造成怎样的法律效果。如请求返还原物与如果原物灭失请求损害赔偿、确认依交易取得所有权与如果未取得所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形。三、实践案例

     在(2019)最高法民申 1016 号民事裁定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在被告的股东、持股比例并由被告辅助完成登记工作;若前项请求不被支持则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息金。最高法将第二项请求称作“预备性诉讼请求”,并认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与民诉法之规定并不相悖。同时认为在前项请求不成立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审理后项请求的做法有利诉讼经济和裁判统一,并无不当。     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裁定中,最高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与确认依据该股东会决议产生的相关股东权益归其所有的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矛盾,但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讼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请求,不应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中,认可法院基于对效力审查职责,向原告释明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允许原告针对合同无效可能性提出将主张违约金变更为主张损失的预备性诉讼请求。

结语



在诉请中将先位与备位诉请一并列出的同时,务必分清先后主次关系,如此法官才能清晰地理解原告提出的“备位之诉”,而不会以被告不明确、诉请的不明确或存在矛盾等原因而驳回。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认定合同有效,就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及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备位之诉的提出,有助于在一个程序中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程序空转,提高诉讼效率。虽然备位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承认备位诉讼制度。因此,在提出备位之诉时,当事人需要谨慎,确保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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