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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预见"什么
时间: 2026-09-16 来源:陈其斌律师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有观点认为,可预见性规则要求预见的对象是损失的种类而非具体损失数额,只要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类型,就需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具体的损失数额超出了当时的预见范围,也不影响守约方主张全部预期利益的赔偿。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预见”不仅要求损失种类是可预见的,损失的具体程度或数额也应当符合可预见性要求,若守约方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数额明显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对于超出部分法院应当不予支持。除了这两种核心认定思路,司法实践中还会结合公平原则对预见范围进行兜底调整,避免出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结果,接下来我们结合案例展开。
一、预见类型是原则
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中,首先对损失进行类型化区分,判断该类损失是否属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畴。只要损失类型符合可预见性要求,原则上就不应当以具体数额超出预见为由直接驳回守约方的全部诉请,仅需要在具体审理中对不合理的数额部分进行调整即可;反过来,如果损失类型本身就不属于违约方可预见的范围,即便守约方能够算出明确具体的损失数额,该项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新疆亚坤诉康瑞棉花案((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
康瑞交付的皮棉等级和重量都不合格。亚坤主张的货款本金损失665.9万元里,既有棉花减等的差价,也有棉价从1.75万元/吨跌到1.13万元/吨造成的收益损失。
最高法把两块切开:减等差价损失44.4万元、亏吨损失106万元,判赔;市场行情造成的收益损失"显属市场风险造成的,非为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亦非康瑞公司过错所致",不予支持。
青川摩天岭诉青川县政府案((2020)最高法民申5697号)
摩天岭公司拿着县发改局确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张年净利润3737.09万元,自愿只主张一年。
最高法的回答是:预期利益(可得利益)"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项目能否正常经营、经营效果如何"均无确定结论",可研报告载明的数字"仅是对正常经营情况下的一种预测",不予支持。
二、预见程度是例外
预见程度作为例外的核心适用场景,是当仅以损失类型判断可预见性,将会导致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其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从合同中获取的对价出现显著失衡,背离基本的公平认知。此时突破“仅需预见类型”的原则,将损失程度纳入可预见性的审查范围,本质是可预见性规则背后“风险与收益相匹配”要求的体现。
李某诉蒋某委托购彩案((2018)沪02民终6334号,入库案例2023-07-2-119-001)
李某通过微信委托彩票站销售员蒋某代打彩票,蒋某没打,李某错失95.6万元奖金。一审按"未中奖金额×10%"判赔9.48万元;二审维持结果,但换了理由:中奖机会≠中奖结果,蒋某订约时"仅能预见到存在中奖的机会"。
这个案子把可预见的内容拆成了两层:一般情形预见"损害类型"即可;但若仅凭类型就让违约方全额赔偿会带来"巨大的不利益",预见范围就必须延伸到"损害程度"。
能预见损失,不等于能预见损失有多大。当赔偿额与违约方获益严重失衡,数额也会被拉进预见范围。
靠山集村委会诉韩某案((2020)京03民终398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韩某与村委签订土地承租合同,约定A承租用于建立活水养鱼池,村委应保障水源,年租3000元。后村委会以水源枯竭为由通知解约,在外挖沟,致韩某鲟鱼场无法经营。韩某主张838.09万元,二审支持294万元。
关于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该预期利益损失,法院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
1.当事人的身份。违约方的职业背景与业务关联度直接决定预见能力;守约方的身份同样影响——同为迟延交货,守约方是贸易企业,赔的是转售利润,是生产企业,赔的是停产损失。靠山集案中村委会只知“租地养鱼”,鲟鱼规模养殖的产量与收益超出其预见范围,故适用合理人标准;购彩案中蒋某某作为彩票站工作人员,对中奖概率与结果“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
2.履行合同的获益。履约获益越高,当事人愿意承担的风险越高。靠山集案每亩年租金仅 300 元,与每年数百万的养殖利润、与索赔额严重失衡;购彩案中蒋某某只为微薄提成,无从预见近百万元奖金;
3.合同的内容与特别提示。标的性质决定预期边界,守约方是否特别提示则决定哪些“特殊损失”可被推定为已预见。靠山集案中韩某从未告知村委会养什么鱼、年产多少、收入几何——未披露的特殊信息,推定不能预见。
三、启示
第一,要恪守“类型先于程度”的适用顺位,不能混淆可预见性规则的逻辑框架。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应当以“损失类型可预见”为原则,仅在依照类型判断得出的赔偿结果会导致责任与收益显著失衡时,才例外将损失程度纳入审查范围。
第二,可预见性判断必须结合具体交易场景,依托核心要素作具体判断。无论是类型认定还是程度审查,都需要回归缔约时的客观情境:结合当事人的身份、职业背景判断预见能力的高低,结合合同对价判断违约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边界,结合信息披露情况判断特殊损失是否已经纳入缔约预见。
第三,该规则也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行为指引。对守约方而言,若交易存在特殊的可得利益、大额潜在风险,应当在缔约时向对方明确披露并留存相应证据,避免后续主张赔偿时因不符合可预见性要求无法获得支持;对违约方而言,也要清楚认识到,可预见性规则是对合理风险的界定,而非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只要损失类型属于缔约时可预见的范围,仅以数额超出预见主张免责无法得到支持,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