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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中二审新增律师费的裁判现状

时间: 2026-07-15    来源:兰碧柳律师

一、争议概述

民商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通常会对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维权损失进行约定,律师费在其中最为典型、常见。司法实践中,一审原告通常会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主张案件一审阶段的律师费,该诉求在有合同依据、支出真实合理的前提下,大多可获得法院支持。但案件若因上诉引发新的诉讼程序,权利人为应对二审诉讼,存在再次委托律师并产生二审新增律师费的情形。针对该二审阶段新增律师费能否在二审程序中裁判支持的问题,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一。

二、司法裁判观点与分析

(一)主流观点:二审律师费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观点认为,一审原告在一审中仅主张了一审律师费,并未对二审律师费提出诉求,二审阶段主张的新增律师费,是独立于一审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的新诉求,严格适用程序规定。据此,二审法院无权单方审理并裁判该新增诉求,可通过调解或双方同意一并审理的方式处理,否则应另案起诉。

福建地区法院普遍采纳该裁判规则:

在上诉人福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曾某(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许某1、许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认为:曾某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并实际支出一审律师费5万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客户专用回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某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曾某二审答辩中要求借款人(原审被告)承担本案二审律师费5万元的问题,因曾某并未就此上诉,不在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在上诉人某某总工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某某甲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李某某、石某某(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认为:某某总工会主张其支出的二审律师费代理费由某某总工会、李某某、石某某承担,因属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某甲公司提出异议,故某某总工会可另行起诉。

在上诉人福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易某(原审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在一审中诉请的5000元律师费,一审法院已予以支持,其在二审中增加诉请的2500元律师费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其上诉未被支持,本院不予认定。

该裁判思路在于严格遵守审级利益保护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避免二审径行审理新增诉求剥夺当事人上诉救济的权利。但实践中来看易加重当事人诉累,守约方为实现全部合法权益,需针对同一案件衍生的律师费损失另行立案、举证、开庭,维权周期大幅拉长;且浪费司法资源,法院需重复审查同一基础案件事实,不利于定纷止争、司法便民的审判原则;再者若另案诉讼再次引发上诉,会持续产生新的律师费支出,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叠加。

(二)例外观点:二审新增律师费不属独立诉讼请求,可在二审中一并审理裁判。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采取实质性审理思路,对新增律师费一并裁判。该观点的核心是对于同源、同质的诉讼标的,合并审理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裁判冲突,符合高效便民的司法理念。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二审新增律师费是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后续维权损失,与一审律师费基于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具备强关联性,当事人持律师费完整证据,二审一并审查,无需另行起诉。

多地有该类裁判案例:

在上诉人江西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洪某、郑某、宜黄县房产管理局、宜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宜黄县某林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律师费承担问题。根据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江西某担保公司的《委托保证合同》“因行使追索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以及江西某担保公司与江西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将“与本合同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江西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约定,江西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支付的律师费用15万元,应由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在再审申请人甘某1(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因与被申请人甘某2(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认为:关于二审律师费。甘某2在一审中提供了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温某、王某为本案二审代理人。甲乙双方一致商定,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缴纳代理费10000元。”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合法有效。二审中,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已出庭履行了代理义务,依照《委托代理合同》,甘某2司应当支付律师代理费,二审中,甘某2提交了相应的代理费发票,虽无法证明已实际支付,但该笔费用无论是否实际支付均属于甘某2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依照案涉《和解协议书》约定应当由甘某1承担。甘某2在一审中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二审直接审理并判处,确实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实体结果并无不当,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关于二审律师费是否支持的问题,形成了不同裁判规则: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法发〔2020〕33号]第十二条)。这一规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减轻权利人诉累与维权成本的导向。

三、结论

综上,关于二审新增律师费的处理,司法实践存的两种裁判路径,各有侧重。结合福建本地审判现状,当地法院多秉持主流观点程序优先,对此不予一并处理,指引当事人另行起诉。但从实质化解纠纷、践行司法便民理念出发,知识产权领域裁判思路也可成为民商事纠纷案件考量参考,由二审法院一并审查,既能坚守实体公平、保护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杜绝衍生诉讼,更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