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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回宿舍后死亡,能认定工伤吗?
时间: 2026-06-03 来源:刘梦婷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在快下班前一小时感觉身体不适,遂请假返回单位宿舍休息,第二日一早被发现倒在宿舍内,经报警110及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到现场急救,发现赵某已死亡。赵某的家属遂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人社局最终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赵某家属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班时间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在宿舍独自休息期间因无人在场照顾,致其在病因损害作用下发生异常生命活动而使个人行为能力陷入无法自主决定状态并引发猝死,且该猝死距离突发疾病时间未超过48小时,赵某的死亡应纳入“视同工伤”范畴。
法条概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
1. “工作时间”通常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工作的时间,涵盖加班时间及履行工作相关事务所需的时间等。对于突发疾病类案件,司法审查会关注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已出现突发疾病或明显不适。
此后,赵某请假回宿舍休息,虽离开了工位,但这种离开并未切断身体不适与工作时间的连续性。
2. “工作岗位”通常指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的地点和岗位,但司法实践中并不必然局限于狭义的办公室、车间或工位,若某一场所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工作过程中合理的生理、生活需求提供的配套空间,如休息室、更衣室、厂区食堂,甚至单位宿舍,在特定情形下都可能被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本案中,赵某返回的是单位宿舍,而非自行前往与工作完全无关的场所;其回宿舍的目的并非处理私人事务,而是因工作时间内身体不适回去休息。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合理性,与工作状态仍存在紧密联系。
3. 因果链条未被其他因素中断,是本案认定的重要基础。在无证据证明赵某死亡系其他异常因素所致,也无证据表明其回宿舍后发生了足以中断因果关系的新事件之下,赵某在工作时间内突感不适后回宿舍休息,之后一直独处,病情持续发展最终猝死,整体病程演变具有连续性,因果链条未中断。
4. 不能以未径直就医苛责劳动者。普通劳动者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对自身不适症状的严重程度作出误判具有相当普遍性,不能苛责其在不适发生时必须立即作出专业精准的医疗判断,且这种反应符合普通人突发身体不适时的通常行为逻辑。
结语
综上,工伤认定从来不是只看“人死在什么地方”,而是要看疾病是否起于工作时间、是否仍处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以及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因果链条是否完整。